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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社会工作部
  •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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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法会〔2016〕14号

  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

  《北京市法学会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北京市法学会2016年4月5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法学会

  2016年4月6日

  北京市法学会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

  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市法学会“枢纽型”组织作用,加强市法学会系统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益化,巩固和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会办)《关于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的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购买管理岗位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管理岗位提供一定经费补贴,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更好地促进工作开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法学会联系、服务、管理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管理岗位工作。

  第四条  购买管理岗位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由市社会办统筹安排,市法学会协调落实,法学法律社会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  岗位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管理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务管理岗位:法学法律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建工作专职人员;

  (二)综合管理岗位:驻会专职负责人;

  (三)辅助管理岗位:秘书处等日常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岗位。

  兼具业务管理和党务工作性质的岗位优先支持。

  第六条  申请购买管理岗位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北京市法学会联系、服务、管理的非财政拨款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含各研究会和相应的涉法类社会组织);

  (二)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或由市法学会批准设立;

  (三)已建立党支部、党小组或党建工作小组;

  (四)运行规范,制度健全,工作基础扎实,会员数量一般在100人以上;

  (五)积极申报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任务较重;

  (六)通过自身力量难以解决所申报岗位的经费。

  第七条  优秀研究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先进承接组织、成立秘书处并有明确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组织优先支持。

  第八条  市社会办每年组织一次购买管理岗位的申报。

  第九条  购买管理岗位的申报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拟购买管理岗位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向市法学会提出申请,提交《购买管理岗位项目申报书》(附件1),每个组织申报购买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

  (二)市法学会进行初审,对申报组织的工作重要程度及开展情况、基本条件、申报理由、现有人员基础等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市社会办。

  (三)市社会办组织评审、确定岗位,并以《项目实施通知书》予以批复。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十条  岗位确定后,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要制定《岗位说明书》,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人岗适应的原则,进行岗位人员选聘,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  岗位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素质好,原则上是中共党员。

  (二)业务精。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具备相应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作风正。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品德素质,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敬业,有奉献精神。

  (四)善管理。具有相应的组织协调、团结协作、研究策划和社会活动能力。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各申报组织应根据具体岗位业务要求,进一步明确聘用人员的附加性条件。

  第十二条  购买岗位人员确定后,法学法律社会组织将《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市法学会,由市法学会审核后报送市社会办备案。因突发情况或其他原因造成岗位人员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所在社会组织需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学会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及时按照岗位条件,另行选聘并申报人选,并经市法学会同意、备案后,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用人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岗位聘用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确有困难的,可从具有专业资格的社工事务所、承担秘书处职能的律师事务所或相关组织中引入所需人员。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市法学会对用人组织的岗位申报、人员使用及日常管理服务进行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

  第十五条  市法学会获得市社会办当年购买管理岗位经费拨款后,向获得批复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拨付相应岗位经费。

  第十六条  购买管理岗位的经费要专款专用,用于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等开支,严禁给非购买岗位人员发放奖金或补贴,严禁用于会议、差旅、购买办公用品等开支。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组织应按照《岗位说明书》及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加强对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与考核,建立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三级考核制度:

  (一)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每季度要通过一定形式对岗位聘用人员进行工作考核,主要内容是在岗履职和作用发挥情况等,考核情况需保留书面记录。

  (二)市法学会采取必要形式对人员上岗出勤、作用发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或集中检查,每半年对用人组织进行一次评估考核,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考核。综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经费使用等。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和述职、实地考察、审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市社会办每年度对市法学会开展此项工作的成效进行综合考核评估,主要内容是党建及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专项经费的整体使用效果等。

  第十九条  市法学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社会化的评估考核方法,促进此项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第二十条  对于工作开展规范、人员尽责履职、工作成效明显的法学法律组织,市法学会将协调市社会办给予持续的支持;对于工作开展不规范、人员履职不到位、对工作没有起到帮助和促进作用的组织,市法学会中止其继续申报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法学会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印发

       

附件1北京市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2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拟聘用人员情况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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